裁判文书详情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决字(2014)11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育二孩为由,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两被执行人作出征决(2014)11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5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2014)11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上述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2014)11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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