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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等七十三名原告与界首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等七十三人诉被告界首市环境保护局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于2014年12月18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界首市人民法院以该院不宜审理此案为由,向阜阳**民法院报请移送管辖。2015年1月20日,阜阳**民法院作出(2015)阜行他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将该案移交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等七十三人的诉讼代表人刘**、肖**、刘**、肖**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应蕴一、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通过单号为1099350004006EMS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两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依法公开安徽省**办事处连阁行政村原告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点图和安徽省**办事处连阁行政村原告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计划等两分文件。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14年9月2日以公告的形式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告知。被告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被告针对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9月1日制作了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短信及录像,证明被告于2014年9月2日通知原告到界首**流中心参加信息公开答复会,但原告逾期未到场。3、送达公告、照片。证明2014年9月2日被告制作了送达公告并将书面答复书张贴于原告所在的连阁行政村,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4、被告所作的二次答复及张贴二次答复的照片,证明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7日,原告通过单号为1099350004006EMS特快专递向被告邮寄两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依法公开安徽省**办事处连阁行政村原告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点图和安徽省**办事处连阁行政村原告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计划等两文件。通过查询,被告已于2014年8月17日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但被告至今未答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七十三名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回执,证明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且被告已收到原告的申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收到原告寄送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法律规定,于2014年9月1日,与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共同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4年9月2日,被告通知原告代表人于当日上午九时到界首**动中心参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会,但原告逾期未到场参加,被告随后制作了送达公告并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张贴于原告居住的连阁村;2014年9月23日被告再次作出二次答复并张贴于连阁村,另外,被告从未制作过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本不存在,被告已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认定:

本院认为

原告对被告提举的证据1、2、3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告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送达给原告,不应当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被告制作的答复书以及送达公告、照片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采取短信形式通知原告代表参加答复会不合法,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此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原告通过单号为1099350004006EMS快递向被告邮寄两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依法公开安徽省**办事处连阁行政村原告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点图和安徽省**办事处连阁行政村原告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计划等两文件。被告于2014年8月18日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4年9月1日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共同制作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随后通过电话、短信通知原告方代表人于2014年9月2日上午9时到界首**流中心参加信息公开答复会,因原告方代表人逾期未参加上述答复会,被告又制作了送达公告,于当日将上述答复意见和公告张贴在原告居住地连阁行政村。该答复书涉及原告申请的答复主要内容为:根据《界首市总体规划(2007-2020)》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此规划,连阁村有中原路、东旭路、新阳路三条道路通过。此地块规划还有中心社区、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此外,连阁安置区占地六十亩,工程造价1.6亿元。该地控制性详规正在编制。由于连阁拆迁工作未完成,项目未立项,不具备办理用地规划许可。2014年9月23日,被告作出《关于连阁村信息公开的二次答复》:根据《界首市总体规划(2007-2020)》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此规划,连阁村有中原路、东旭路、新阳路三条道路通过,目前连阁村拆迁未完成,以上三条道路无法实施,不具备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条件。原告以被告逾期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的形式公开原告申请的有关政府信息以及不存在的政府信息情况说明。被告的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视为被告就原告的申请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请求确认被告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等七十三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等七十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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