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永诉被告赵**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肖*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苏**、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在银与太和**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强、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委员会申请执行桑**、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现在裁定书
张**与太和县倪邱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范**与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强制、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任**、李**等与临泉**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