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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太和县公安局行政强制、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不服被告太和县公安局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太公(赵庙)强戒决字(2014)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了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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