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范**不服被告太和县公安局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太公(赵庙)强戒决字(2014)01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撤销了上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强、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倪**、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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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等七十三名原告与界首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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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李**等与临泉**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2)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李*、吴**行政征收决定行政裁定书
人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张**、韩**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裁定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