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赔偿确认决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太和县**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太和县**有限公司因侵权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经太和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太和县**有限公司退还王**玉米收割机货款10万元,补偿8.5万元,合计18.5万元。协议履行方式及时限为:现金支付,其中2015年1月22日24时前支付1万元;2015年1月30日24时前支付7.5万元;2015年3月29日24时支付10万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