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太和**管理局2003年9月8日颁发房地权太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本案自愿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肖*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界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苏**、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在银与太和**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强、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郭**等七十三名原告与界首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田**执行审查裁定书
太和**委员会申请执行吴**、葛**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现在裁定书
太和**委员会申请执行桑**、桑**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现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