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朱**、杨*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灵征决字(2014)00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灵征决字(2014)00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时未到法定生效期限,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其申请执行不具备法定条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灵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灵征决字(2014)00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宿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