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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来安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来安县人民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昆明,被告来安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其与其他几户位于来安县汊河镇三道桥的房屋于2013年5月因104国道扩宽而被拆迁,为了解决拆迁的公正性,其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了解其他几户的具体拆迁协议,而来安县人民政府三次给了三份数额不同的各户统计表格,并坚持不予公开拆迁协议。来安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答复的机关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复的,以受理申请的机关为被告。本案郑**未向来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拆迁协议信息,来安县人民政府不是受理申请的机关,也不是作出答复的机关,郑**诉称申请公开的拆迁协议系作为搬迁人的汊河镇人民政府与被搬迁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因此,郑**起诉被告主体错误,经本院向其告知应变更适格的被告,但郑**仍坚持起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故依法应驳回郑**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根据诉讼费交纳规定,驳回起诉案件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郑**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给原告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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