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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与定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佘学友诉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行政颁发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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