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徐**与行政征收、行政登记纠纷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杨**、徐**因房屋征收管理纠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登记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诉称

杨**、徐**诉称:起诉人2011年接到琅琊区房屋拆迁办公室通知,滁州市琅琊区龙池街实行拆迁,2011年7月份拆迁工作7组入驻丰山巷,对丰山巷每户进行丈量、调查、统计并在丰山巷公开公示每户的住房面积。起诉人作为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公示为:有证面积47.79㎡、无证图面积115㎡、图无面积5.6㎡,认证面积163.2㎡,总面积168.8㎡。(后发现房地产权证上登记面积为55.64㎡,统计时少了7.85㎡,其中院子中间房子实有面积24㎡,工作组只量到16.48㎡又少统计了7.52㎡。)2011年7月29日,起诉人以户为单位与拆迁工作组签订了(LON07)《国有土地征收民用房屋调查登记表》并在滁州市拆迁事务所领取了“龙池街及周边地块改建项目”,征收编号07-034,认证面积163.2㎡,同时领取同乐东苑30号楼903室104.18㎡,龙池花园7号楼90.96㎡两套期房。起诉人租好房屋准备搬家。后因被拆迁户反应拆迁工作7组在丈量认证上缺少公平、公正,进行举报。拆迁工作停滞,起诉人退租,返回丰山巷居住。经多次拆迁协调工作,拆迁组同意补偿起诉人27万元并在老二纺机明乐苑对起诉人安置一套现房86㎡,认证面积105.84㎡,还剩余的面积20㎡,按照龙池街拆迁政策,起诉人可领取二套住房,起诉人申请将补偿款27万元加上20㎡合计再领取现房一套。2012年12月份通知领取滨湖小区的房子,拆迁事务所要求起诉人再缴纳7万元房屋差价款,起诉人认为被欺诈了。

起诉人徐**认为,其作为产权共有人,没有签字,且协议一式四份,其他三联全部在协议的章后补签字,没有监督人员签字,没有工作组签字,入户调查表也没有户主签字,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假协议。拆迁工作流程上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损害起诉人合法财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请求判令被告重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判令被告补偿房屋拆迁差价款385709.6元、判令被告补偿房屋拆迁过渡费39200元、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杨**、徐**因房屋征收管理纠纷,向本院提交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系在2012年7月22签订,并且协议书中确定的二坊机3#2单元601室已安置。起诉人杨**、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二年的起诉期限。

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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