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沈**、丁建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来征决字(水)第1403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沈**、丁*征收社会抚养费107190元。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生效的征收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来征决字(水)第1403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来征决字(水)第1403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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