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定远**源局与定远县宏大采石厂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定国土监字(2014)16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