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付*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杨**、付*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征决(2014)07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07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07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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