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代静、王*不服被告宿州**管理局颁发给第三人孙*的房地权宿字第009875号《房地产权证》,向安徽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以无法组成合议庭为由,报请安徽省**民法院指定管辖。安徽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宿中行辖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代静、王*以先解决民事争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代静、王*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代静、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代静、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