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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砀山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曹**被告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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