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曹**被告砀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孙引引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周**、梁**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吴**、位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纵兆连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滁州市南**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秦*与陆**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105520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