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滁州市南**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秦*与陆**计划生育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秦*、陆**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决(2013)1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征决(2013)1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3)1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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