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戚**诉原**管理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戚**诉原**管理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一案,前由安徽**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霍行初字第00040号行政裁定。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书面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戚登福诉称:原告是霍邱县粮食局下属粮站的退休职工,原住房是单位的宿舍,2008年3月7日原告翻建房屋,2008年3月8日原霍邱**理局在未下达通知的情况下,即强行拆砸毁房屋,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082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戚**的房屋被拆除的时间是2008年3月8日,其如果对强拆行为不服,应当在2010年3月8日之前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戚**在2015年5月才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戚**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戚**上诉称:上诉人曾多次就房屋被强拆向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但都得不到处理。后按照霍邱县领导批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驳回起诉。上诉人对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但一直在反映强拆问题。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审理中查明:2009年,经批准在原霍邱**理局的基础上,重新组建了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霍邱**理局的相关职能均已划归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故本案戚**所列被告实际应变更为霍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均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起诉期限的,依法可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戚**诉称的房屋强拆行为发生在2008年3月8日,其虽称不停向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强拆问题,但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等法律规定的延长起诉期限情形,故戚**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