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何**、陈**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愿履行(2013)1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要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