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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砀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砀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本案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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