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九诉被告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一案中,由于被告对2014年5月12日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予以撤销,并受理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陈**计划生育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章**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执行一案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邹**计划外生育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陈**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余**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杨**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华**、苗**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解光芬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舒城诚**限公司诉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同焕.袁增柱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