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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