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舒城诚**限公司诉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诚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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