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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与王**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舒**(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舒**(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舒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被执行人未在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六安**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补偿决定,2014年4月14日,六安**民法院作出(2014)六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依法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皖行终字第0006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对舒**(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舒**(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舒**(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舒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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