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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宏诉舒城**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凌*宏诉被告舒城**管理局房产抵押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宏以双方已就讼争纠纷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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