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凌*宏诉被告舒城**管理局房产抵押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凌*宏以双方已就讼争纠纷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陈**计划生育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章**计划生育非诉行政执行一案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邹**计划外生育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陈**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余**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民政府与王**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储**、丁**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冯**、张**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施*、丁**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陈*与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