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广政(2014)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广政(2014)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广政(2014)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广政(2014)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