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3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3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3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广计生征决(2014)第3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