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民政府因与被执行人李*在东至县G206快速通道原林化厂段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申请人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而且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东政征补(2015)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将房屋腾空交付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东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征补(2015)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被执行人补偿安置到位,程序合法且正当,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民政府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东政征补(2015)第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李**立即交付被征收的位于东至**公司林化厂的住房,执行措施由东至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