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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王*与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王**被上诉人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以下简称谯**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王*,被上诉人谯**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诉讼请求,应发回重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依法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行初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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