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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孙保安的行政起诉状后即进行了审查,其诉称:本人在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因宋汤河西岸棚户区改造工程,本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但直至本人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诉讼过程中本人才获知了“宋汤河西岸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本人认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房屋征收补偿没有体现市场价原则,没有规定搬迁费用,没有依法公告等。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侵害了本人的财产权。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方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汤河西岸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仅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过程中的准确性行政活动,没有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最终的实际影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孙保安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宋汤河西岸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保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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