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利辛县**区居委会南学村民组诉利辛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结合本案案情,为便于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交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吴**诉被魏岗城管执法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亳州市**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辖裁定书
亳州市谯**育委员会与王**、胡**一审行政裁定书
亳州市谯**育委员会与余**、夏宁宁一审行政裁定书
亳州市谯**育委员会与谢团结、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亳州市谯**育委员会与田*、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