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马*诉被告蒙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确认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马*以此案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为由,申请蒙城县人民法院回避。蒙城县人民法院向**递交报告,请求改变案件管辖,并随同案卷一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结合本案案情,为公正审理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指定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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