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佟**与亳州市谯**法局薛阁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佟**不服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薛*分局强制拆除行为及要求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佟**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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