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亳州市谯**育委员会与刘**、薛**行政征收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谯城区计生委以被执行人刘**、薛**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征决(2014)第172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谯**生委征决(2014)第172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刘**、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征决(2014)第172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