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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东安诉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燕永安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系谯东镇石大营行政村郭庄村村民,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按照郭庄村实际情况,每人平均承包地是2亩,起诉人一家有8口人,但实际发包给起诉人一家的仅仅有7.4亩,少了8.6亩,起诉人多次向谯城区谯东镇人民政府申请,要求补足承包土地,谯城区谯东镇人民政府答复起诉人称起诉人的要求不符合政策,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待以后政策变化再予以解决。起诉人将谯城区谯东镇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诉至法院,谯**民法院作出(2007)谯行初字第34号判决,判定谯城区谯东镇人民政府对起诉人的请求重新予以处理,但其一直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2010年谯城区谯东镇人民政府答复起诉人,承认起诉人的承包土地不足,计划在下一步土地置换时予以解决,但被告一直没有解决。2012年石大营村新村规划时,起诉人在征得村里同意后解决了非承包地4.83亩和承包地6.35亩,仍有2.25亩承包土地没有得到解决。现要求谯城区谯东镇人民政府指导补足2.25亩承包土地;颁发1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赔偿损失5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谯城区谯东镇人民政府不具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燕永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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