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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人民政府不服限期拆除通知纠纷行政裁定书定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2010年接管其父母位于谯城区魏岗镇赵庄的养狐场,依法从事特种毛皮动物养殖,营业执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手续齐全。后起诉人在场内更新改造养殖棚舍,谯城区魏岗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9日向起诉人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起诉人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未注明年份、编号、被执行人姓名、单位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盖章,并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履行法定程序。现要求认定谯城区魏岗镇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侵犯起诉人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谯城区魏岗镇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系通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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