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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不服被告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告郭**已对被告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拆迁违法建设决定提起诉讼,本案需以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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