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保安、李**诉被告蒙城**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李**于2014年3月19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其的法定继承人丁**、丁*、丁**参加诉讼。法定继承人丁**自愿放弃参加诉讼。2015年4月9日原告丁保安、丁*、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保安、丁*、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保安、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保安、丁*、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