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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等与蒙城**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保安、李**诉被告蒙城**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李**于2014年3月19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其的法定继承人丁**、丁*、丁**参加诉讼。法定继承人丁**自愿放弃参加诉讼。2015年4月9日原告丁保安、丁*、丁**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保安、丁*、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保安、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保安、丁*、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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