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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建团与被告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廖建团诉古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田县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不服宁德**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行初字第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廖家道,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余新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本案中廖建团对古田县政府制定的古**(2010)141号《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福铁路古田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古**(2010)141号《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的油茶树补偿款的标准不服,因该标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建团的起诉。

二审裁判结果

廖建团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古**(2010)141号《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依照福建省有关征地补偿法规执行。其主要理由为:首先,古**(2010)141号《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条文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其次,古**(2010)141号《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未经上诉人协商同意,由被上诉人单方自行制定。再次,被上诉人的征地补偿费系由中铁十七局切块包干给被上诉人使用,因此补偿款由被上诉人自己定价补偿,不合法。最后,古**(2010)141号《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

古田县政府答辩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之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其主要理由为:首先,上诉人原审请求的是撤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油茶树一项的补偿标准,而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其次,上诉人的油茶地不属于古田县政府征地的范围,系施工单位临时征用,上诉人获得的补偿款也是施工单位给的,与被上诉人无关。再次,如果上诉人认为补偿标准太低也应当依法向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但上诉人并没有履行这一规定程序。最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项已经是变更了的新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属于二审审理的范围。

本院认为,廖**原审中诉讼请求为“请求撤销古政文(2010)141号文件中关于油茶树补偿款的标准,并依照福建省有关征地补偿法规执行”,即廖**系对油茶树补偿标准有异议,且廖**在二审中自认关于油茶树补偿标准问题未经政府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未经政府裁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未经过政府裁决的情况下,廖**无权就油茶树补偿标准问题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驳回廖**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廖建团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结果正确,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予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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