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王**、孙**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162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162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1629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