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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夏**等与连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等15人因诉连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州**民法院(2014)榕行初字第1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林**等15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连江县人民政府未张贴连政(2011)26号《征收土地公告》行为违法。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的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向征收土地所在地张贴公告的具体实施人是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本案张贴征地公告的行为不是连江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原告将连江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等15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林**等15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连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理由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和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主导者和实施者的关系,即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市、县人民政府作为主导者应负法律责任。所以连江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完全适格。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连江县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更明确规定:“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所在地张贴。……”由此可见,虽然《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但这只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细化政府内部职能部门的分工,发布并张贴公告的责任主体仍然是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因此,上诉人请求确认连江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张贴征收土地公告行为违法,所列被告主体适格。原审法院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民法院(2014)榕行初字第12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福州**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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