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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永泰县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永泰县人民政府、福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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