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鲍**、朱**、洪军诉被告临海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以被告已撤销原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鲍**、朱**、洪军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