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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