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以拆迁补偿问题已通过协商解决,自愿撤回涉及相关问题的全部诉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