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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三门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标诉被告三门县公安局为履行调处治安纠纷法定职责一案,向台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州**民法院作出(2014)浙台行辖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以自己已与被告达成协调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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