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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戴**等诉福**管局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戴**、戴**不服福州**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戴**、戴**、戴**上诉称,1958年福**管局违法作出《福州市私房改造方案》,对原福州市台江区铸鼎街13号归侨侨眷戴**的房产进行私房改造。2015年5月5日后强制拆迁,原房主没有得到拆迁赔偿款或者妥善安置房。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州**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戴**、戴**、戴**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戴**、戴**、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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