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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林**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地批复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其系闽侯县竹岐乡汶洲村村民,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1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3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起诉人认为该征地批复并非出于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在整个征地报批程序中暗箱操作,严重侵害了原告征地前后的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和复议权,也严重损害了几百户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合法利益。起诉人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地(201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13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地(2014)2号批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因此,该征地批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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