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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刘**又名刘**。1958年10月9日,莆田**员会下发了(58)莆民劳字第00139号《关于抽调省机械工业厅3500名学徒的通知》。原告提供的证明载明:“刘**……1958年在莆田**业中学就读,同年被福州通用机器厂招收为学徒……”。1960年8月1日,原告加入福**工会。1961年1月,原告进入福州八一钢铁厂工作,同年7月,地方国营福州八一钢铁厂出具《职工离职证》,原告离厂。

2013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将原告的申请材料上报被告。2014年7月28日,原告得到《福州市未参加高龄退回人员名单》,获悉原告该次申请未通过的原因系所申报材料无原始有效主管局章,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莆田县公安局秘书股姚**于1965年6月21日出具内容为“兹收到福州八一钢铁厂转来职工档案壹佰捌拾份,经查对无误。”的收据,登记有原告的名字,但无档案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及闽人社文(2013)139号《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三)申报、审批及发放办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的人员,其老年生活保障金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被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负责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其具有对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的审批职责。原告因对被告未审核通过其申请不服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被告关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闽人社办(2013)88号《关于实施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申报和审批程序中认定的具体办法。本案被告对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原告申请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报送的材料中无原始有效主管局章,不符合闽人社办(2013)88号《关于实施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认定条件……(三)劳动关系认定:……1、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必须提供招工(干)登记表、招工(干)介绍信或退休补员表、调动表、工改审批表、调资表、退休审批表、退休证、职工花名册、职工资格审查表、职工登记表、履历表、单位财务工资册(表)等能佐证职工身份的原始有效材料。以上材料须有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原始有效公章。原始材料复印件,凡出自县(市、区)档案馆的,应按规定加盖县(市、区)档案馆鉴证章。……”的规定,对原告的材料予以退回,并无不当。根据1957年6月12日《**动部对执行“**务院关于学徒(练**)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工人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报告》“……四、关于学徒转为正式工人的批准手续问题。学徒在学习期满后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而转为正式工人的时候,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征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部门同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属于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学徒转正尚需要**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批准。原告未提供有**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其主张在工作期间学徒转为正式工人以及临时工无加入工会的资格,其加入了工会,系正式职工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在原审所提供的有效证据不容否定。上诉人所提交的莆田**员会(58)莆民劳字第139号《关于抽调省机械工业厅3500名学徒的通知》等13件书证相互印证上诉人是职工的事实,一审认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却作出回避事实的判决,判决错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子法,是维护职工正当、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在60年代,入工会会员必须是职工,上诉人提供1949年8月9日的《中**总工会关于会员问题的决定》可以佐证上诉人的主张是正确的。三、上诉人的档案材料是姚**收执,现荔**安分局作了《情况说明》未能找到刘**的职工档案。上诉人档案被弄丢,这个责任不能叫上诉人来承担。四、被上诉人所颁发文件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法律,两相比应以法律为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应从2013年7月13日起补发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给上诉人,逐月累计直至胜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代理人在调查中辩称,被上诉人未审核通过上诉人的申报材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关于上诉人申报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一案,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上诉人上报时提交了《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发放审批表》、公示回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特殊钢厂国有股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身份证、上诉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中华**国工会会员证、职工离职证、福州八一钢铁厂职工工资表等申报材料,所申报的职工身份档案材料无当时的劳动部门、主管部门盖章,不符合《关于实施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闽人社办(2013)88号)第二点“认定条件”中第(三)项“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未审核通过上诉人的申报材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一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均经一审开庭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闽人社办(2013)88号《关于实施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申报发放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必须提供招工(干)登记表、招工(干)介绍信或退休补员表、调动表、工改审批表、调资表、退休审批表、退休证、职工花名册、职工资格审查表、职工登记表、履历表、单位财务工资册(表)等能佐证职工身份的原始有效材料。以上材料须有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原始有效公章。”1957年6月12日《**动部对执行“**务院关于学徒(练**)是否按期转为正式工人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报告》规定:“关于学徒转为正式工人的批准手续问题。学徒在学习期满后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而转为正式工人的时候,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征得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部门同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属于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上述规定在经**务院批转后生效。本案中,上诉人于1958年被福州通用机器厂招收为学徒,于1960年加入福**工会,于1961年进入福州八一钢铁厂工作,同年离厂,但其在申请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时未提交其经过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无法体现其转为正式工人时已经过当时的劳动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被上诉人参与制定了闽人社文(2013)139号《福建省解决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和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其在职权范围内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补充,所制定的闽人社办(2013)88号《关于实施闽人社文(2013)139号文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作为其执法依据。被上诉人据此认为上诉人申请材料不完备,对上诉人的材料予以退回,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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