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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化工艺厂与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市**化工艺厂因诉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福州市**化工艺厂上诉称: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未予以释明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诉请是请求确认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u0026ldquo;情况说明u0026rdquo;无效,该诉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以立案受理。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2年7月19日向我院作出的《情况说明》,系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我院之间关于台江**缮公司诉福州市**化工艺厂租赁合同纠纷说明情况的函件。该函件的主要内容是台江**缮公司私自将硋埕里20号国有资产转租给福州市**化工艺厂并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说明。因此福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上述函件的行为并没有对上诉人福州市**化工艺厂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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