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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陈**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诉称,2014年6月26日,鼓楼区政府组织了一百多不明身份的人,砸开公正新村17号楼101单元住户的防盗门,抢走起诉人的所有财物。

起诉人认为鼓楼区人民政府的暴力强拆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起诉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诉请如下:1、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违宪违法。2、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扣押合法动产和现金的行为违宪违法。3、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提供扣押起诉人的动产和现金的清单,在起诉人确认无误后返还财物。4、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向起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万元。5、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交出打人的人和非法入侵住宅的人,交由起诉人另行提起刑事诉讼。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的诉讼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起诉人要求法院判处鼓楼区人民政府“非法入侵起诉人住宅的行为违法”和“将打人的人交由起诉人提起刑事诉讼”两诉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其它诉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起诉人陈**关于确认鼓楼区人民政府非法入侵住宅的行为违宪违法的诉请不予立案。

二、对起诉人陈**关于要求依法判处鼓楼区政府交出打人的人交由起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诉请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

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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