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限制其向上级走访维权,并擅自取走寄存财物,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给予审理。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系要求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人民政府停止对其上京走访维权的限制侵害,并非针对政府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故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